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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白龙桥碑记

清宣统三年(1911年),白龙桥重建竣工,里人钮文乾撰写重建白龙桥碑文,阳湖汪洵书并篆额,秀水蔡棠勒石。现立在龙桥村白龙桥南堍。

复件 未标题-2

(二)保甲制度下的治安古石碑

清雍正元年(1723年)二月,里人沈光杰等,在大谢乡立一块名为“驱逐流丐弭盗安民告示”的石碑。现在坛丘镇大谢村村部西南,庙前(自然村)一座小庙的东北角的墙角边。石碑长1.32米,宽0.75米,厚0.12米。

驱逐流丐弭盗安民告示

江南苏州吴江县为吁宪[1][2][3]勒碑力行保甲[4]以弥[5]盗害事情。

奉江南江宁、苏、松、常、镇、淮、扬、徐等处提邢按察使司[6]正常加五级葛批,据二十三都[7]大谢、易字、几字、畏字等圩[8]民沈圣、徐云、沈元、仲纯、钱圣、施文、张金、李申等具呈前事内称:“窃圣等住居烂溪地方,与浙江嘉湖接壤。积盗[9]扮为流丐扰害地方,曾经联名具呈县结未驱逐。钉仇连遭两板,陆祥、陈章、朱福盛、云王文五□蒙县审□仇拨移解浙属去后。今月间播种时复有流丐数十留顿枯庙荒僻孤村,直入内室[10]抡掳,强行□忌,驱则恐招怨□,□驱则昼夜不宁,为此环吁[11]宪天大老爷檄县申饬勒石,江浙交界力行保甲月,其甘结[12],不许留顿面人[13],以弥盗窝,盗线,并不许江浙官吏混据积盗无根之供,飞噬良民混解一方安枕等情。蒙批伸吴江县严查禁报等因到县奉批合行永禁勒此碑。”仰二十三都大谢、易字、几字、畏字、小谢、伦字、虑字、散字、基字、躬字等圩总保士民僧道人等悉知:嗣后各该地方每十家编甲,十甲为一保。互相巡查,不许窝留面生可疑之人,平日务必专心逐户挨查,必须清绝盗源,以期地方宁谧。如仍有积盗假扮流丐再来,凡遇婚丧成群打诈,强横不法,该圩民人等即协力擒拿,解县究宪处,倘有弭盗,□□飞板。良民许即具呈。至于僧道庵观也不得窝顿,如奉阴违,查出定刑从重治罪,各宜禀遵。慎之!慎之!须至□者。

雍正元年仲春二月

各圩圩甲签名[14]: (略)

吉呈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民公□立          里人沈光杰

 

注释:

[1]宪,上宪,上级。

[2]檄,古代官方文书。行文。

[3]饬,整顿,告诫。

[4]保甲制度,始于宋代,明、清、民国沿袭之。

[5]弥,消弭,消除,消灭。

[6]提邢按察使司,正三品,掌全省振扬风纪、澄清吏治、审核刑狱等。清初管辖范围为苏南江宁、苏州、松江、常州、镇江、苏北淮安、扬州、徐州三府。

[7]都,明清县治以下辖乡、都、图。

[8]圩,低洼地区,周筑土堤围之,保护农田房舍,圩外四周皆水,为水网地带特有地貌。

[9]积盗,滞留的盗贼。

[10]内室,居户家内。

[11]环吁,各圩联名呼吁。

[12]甘结,自愿具结,自愿保证。

[13]面人,原文为此,仰应为面生(陌生)之人。

[14]圩甲,一圩之长,亦称圩总。

 

(三)重建目莲桥

目莲桥在南塘港之东北,桥名以僧名年湮不可考。圩跨胎、城,我区今严梅亦亦麻漾、烂溪水汇流所也,水深湍急,桥受冲击而圮者屡矣。民国十四年仲夏全部坍塌,行人苦之,程君家瑞发起重建,言适读礼家居□董其事估工赔料二千七百金,有奇是丰俗濒灾,秋收大歉,南塘一乡募不满千,幸苕溪刘氏、严梅市乡公所、舜湖培元公所暨各处吾善士之先后慨助,始克于十五年夏末,藏事工既竣后,集三百余金,叶亭桥古为行人躲避暴雨、烈日之所,名曰大有祈年丰也。亭咸爰述颠末用志诸君子乐善好施之德焉,丙寅(1926年)□秋里陈拨价据喜。